挪用160万网络赌博 咸安男子血本无归又获刑

2020-11-04 05:00:29

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司资金160万元,用于网络赌博。近日,经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万某涉嫌挪用资金罪,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,责令退赔经济损失人民币160万元。

2018年12月,被告人万某受聘为某公司会计。2019年2月,万某受公司安排接任出纳,继而掌管该公司的账户、密码、网银UK。同年11月,万某开始接触一个叫彩8联盟的赌博网站,在网站业务员的指导下,万某绑定银行卡充值,充值是一元一分,充值后就可以在网站内玩押大小、单双、数字的赌博游戏,尝到甜头的万某便一发不可收拾,迷恋上了网络赌博。不曾想,深陷赌博不能自拔的他不仅输光了自己30多万元,竟将魔爪伸向公司资金,想着挪用公司的钱去网上赌博意图翻本。

2020年5月15日,万某利用掌管工资账户之便,分2次将公司账户中60万元资金转入其个人银行账户,充值到赌博网站个人账号,万某当天下午就将60万元输光了。而在输光钱后,万某继续铤而走险在18日,又分4次挪用公司资金100万元转入其银行账户,盘算着拿这笔钱来继续赌博,等赢钱后就可以填补资金缺口。俗话说“十赌九输、久赌必输”,万某投入的赌金不仅没有“回本”,反而全部输光。5月19日,因为挪用了公司160万元无力偿还,内心愧疚的他买了一瓶农药服药自杀未果。5月25日,万某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。

同年8月12日,公安机关以万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该案移送咸安区检察院审查起诉。承办检察官告知被告人、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;依法讯问被告人,听取被害人的意见,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,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。

咸安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,被告人万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公司资金进行非法活动,数额较大不退还,其行为触犯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,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害人万某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、认罪认罚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该院遂依法提起公诉。

近期,该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如上判决。

普法课堂: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:公司、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上的便利,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,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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